检验检疫部门提醒|切不可盲目开展跨境电子商务
近年来跨境电子商务在我国发展迅猛。据统计,2014年我国跨境电商交易额达到3.75万亿元,同比增长39%,并呈现不断增长的趋势。2014年我国海外直邮市场交易额达到1290亿元,增速达60%,预计2015年将达到2478亿元。中国内地已成为继美国、英国之后排名第三的跨境网购目的地。 跨境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兴业态,对于激发经济发展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具有重要意义,也给广大消费者带来了极大便利。国家对此非常重视,连续出台多个文件规范跨境电子商务活动。检验检疫部门在此也提醒:切不可盲目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活动。什么样的货物禁止以跨境电子商务形式入境?国务院最新出台的《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要加强跨境电子商务质量安全监管,对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及商品实施备案管理制度,突出经营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开展商品质量安全风险监管。进境商品应当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对违反生物安全和其他相关规定的行为要依法查处。”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发挥检验检疫职能作用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规定,以下货物禁止以跨境电子商务形式入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禁止进境物;未获得检验检疫准入的动植物源性食品;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剧毒化学品目录》《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名录》和《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的商品;除生物制品以外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核生化等涉恐及放射性等产品;废旧物品;以国际快递或邮寄方式进境的电商商品,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的要求;法律法规禁止进境的其他产品和国家质检总局公告禁止进境的产品。
对以跨境电子商务方式进口的消费品采取什么样的管理模式?
根据质检总局《关于加强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消费品检验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除禁止入境类商品,对其他整批入境、集中存放、电商经营企业按订单向国内个人消费者销售的消费品,属于国家实施质量安全许可管理或列入法检目录的产品,按重点监管类监管,进行现场核查,实施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的质量安全监管,依据相关规定实施质量安全监测,可采信第三方检验结果,必要时可对第三方检验结果实施验证。对于禁止和重点监管类以外产品按一般监管类监管,对此类产品采取基于风险分析的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机制,实施事后监管。按照加快发展与完善管理相结合、有效监管与便利进出相结合的原则,对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及跨境电子商务商品实施备案管理,对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商品实施集中申报、集中查验、集中放行等便利措施,对风险度低的进境产品快速验放。构建以风险管理为核心,以事前备案、事中监测、事后追溯为主线的跨境电商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监管模式。
新《食品安全法》对跨境电商作出什么样的规定?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2015年10月1日也将实施,明确将网络食品销售纳入监管范围。跨境电商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跨境电商以备货入境模式向国内个人消费者销售食品的,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新《食品安全法》中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应首先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所执行的相关国家(地区)标准或者国际标准进行审核”;“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或备案”。2013年6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中明确规定,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中文标签须在入境前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在境内加贴,对无中文标签标识的产品,一律作退货或销毁处理。另外,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要求:首次进口化妆品,应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签订进口合同;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应当提交中文标签样张和外文标签及翻译件。
检验检疫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只要不违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可在发展中规范、规范中发展。提醒广大消费者,在享受网络购物方便、快捷,特别是跨越时空界限全球选购快乐的同时,不能忽视安全。也提醒广大电商企业,一定要了解和读懂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清晰所承担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只有遵守法律法规和标准,才能避免因盲目经营造成损失。
本文转自通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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