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a621153 发表于 2015-3-8 19:53:11

该商品为由LCD、背光组件、显示驱动芯片、柔性板(FPC)、光学胶、触摸屏、玻璃镜片组成的无线电话机显示屏。通过手机主芯片驱动实现显示功能,并通过触摸屏反馈实现显示界面操作功能。该商品符合《税则》税目8715.7030及其字幕条文的描述,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建议将其归入税则号列8715.7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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