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课堂︱第七讲 最惠国关税 协定关税 特惠关税 普通关税
(一)最惠国关税。是对签有最惠国待遇条款的贸易协定国家实行的关税。最惠国关税税率是互惠的、且比普通关税税率低,但这种关税待遇中往往规定有例外条款,在缔结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或有特殊关系的国家之间规定了更优惠的关税待遇时,最惠国待遇并不适用。 (二)协定关税。是指一国通过与他国签订贸易条约或协定的方式共同制定的优惠关税,一般比最惠国税率低;在条约或协定有效期间,未经缔约国一致同意,税率不得自行更改或废除。 (三)特惠关税。是指某一国家对另一国家或某些国家对另外一些国家的进口商品给予特殊关税优惠待遇,其他国家不得享受的一种关税制度。特惠关税的优惠对象不受最惠国待遇原则制约,其他国家不得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享受这种优惠待遇。 (四)普通关税。如果进口国未与该进口商品的来源国签订任何关税互惠贸易条约,则对该进口商品按普通关税税率征税。普通税率是最高税率,一般比优惠税率高1-5倍,少数商品甚至更高。目前仅有个别国家对极少数(一般是非建交) 国家的出口商品实行这种税率,大多数只是将其作为其他优惠税率减税的基础。因此,普通税率并不是被普遍实施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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