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企业自律管理工作适用有关政策措施和处理标准署稽发[2014]226号摘录
海关总署以署稽发226号发布,关于开展企业自律管理工作适用有关政策措施和处理标准通知文件,内容摘录如下:一、海关发现之前(含海关稽查通知前),企业主动向海关书面报明并能够及时纠正,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由企业稽查部门受理后按照规定直接做出处理,海关原则上不予行政处罚:
(一)漏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10%以下,且单位漏缴税款在人民币25万元以下,或者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可能多退税款占应退税款的10%以下,且可能多退税款在人民币25万元以下的。
(二)属于程序性违规,未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出口退税管理或者许可证管理的。
二、海关发现之前(含海关稽查通知前),企业主动向海关书面报明并能够及时纠正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本通知第一条所列情形除外),海关原则上予以减轻处罚,处罚幅度按下列标准掌握:
(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以货物(物品)价值为基准处罚的案件,处以货物(物品)价值2%以下(含本数,下同)的罚款。
(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以漏缴税款为基准处罚的案件,处以漏缴税款20%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以申报价格为基准处罚的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案件,处以可能多退税款20%以下的罚款。
三、企业在海关稽查过程中,主动向海关书面报明《海关稽查通知书》所列稽查范围之外,且海关尚未掌握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海关原则上予以从轻处罚,处罚幅度按下列标准掌握:
(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以货物(物品)价值为基准处罚的案件,处以货物(物品)价值5%的罚款;
(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以漏缴税款为基准处罚的案件,处以漏缴税款30%的罚款;
(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以申报价格为基准处罚的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案件,处以可能多退税款30%的罚款。
四、对于自律管理试点期间通过自查发现少缴或漏缴税款并主动补缴的企业,海关根据企业申请并经本关法规、关税、稽查部门会商,认定符合《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税款滞纳金减免暂行规定>的通知》(署税发437号)第四条第(三)项关于“补缴相应税款滞纳金确有困难”情形的,原则上酌情减免补缴税款滞纳金。
五、对于企业通过自律管理主动向海关报明问题的情形,可以作为海关对企业类别特殊调整的重要参考依据。
六、企业采取制造虚假材料、提供虚假陈述、虚构事实及隐匿、消灭证据材料等方式故意隐瞒自身问题的,海关应启动稽查程序对其实施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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