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子 发表于 2014-10-20 14:07:34

进出口税则中“均化食品”的归类要求

一、《税则》中对均化食品的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是我国进出口商品归类具有法律效力的分类目录,在《税则》中所有进出口商品被划分为二十一类、97章。根据《税则》的分类体系,食品分布于第四类的第16章~第21章(共6章),这6章中的食品加工方法都包括“均化制作”,“均化制作”是指使流体内物质成为分布均匀的极微小颗粒的制作过程。但《税则》中只有4个子目(分别是子目1602.10,子目2005.10,子目2007.10,子目2104.20)以具体列名的形式列出了均化食品,并在注释中作出明确规定。
  (一)第16章子目注释一对“均化食品”的界定
  子目1602.10的“均化食品”,是指用肉、食用杂碎或动物血经精细均化制成供婴幼儿食用或营养用的零售包装食品(每件净重不超过250克)。为了调味、保藏或其他目的,均化食品中可以加入少量其他配料,还可以含有少量可见的肉粒或食用杂碎粒。例如,由猪肉经精细均化制成供婴幼儿食用的零售包装食品(净重150克)。
  (二)第20章子目注释一对“均化蔬菜”的界定
  子目2005.10所称“均化蔬菜”,是指蔬菜经精细均化制成供婴幼儿食用或营养用的零售包装食品(每件净重不超过250克)。为了调味、保藏或其他目的,均化蔬菜中可以加入少量其他配料,还可以含有少量可见的蔬菜粒。例如,由马铃薯经精细均化制成供婴幼儿食用的零售包装食品(净重150克)。
  (三)第20章子目注释二对“均化食品”的界定
  子目2007.10所称“均化食品”,是指果实经精细均化制成供婴幼儿食用或营养用的零售包装食品(每件净重不超过250克)。为了调味、保藏或其他目的,均化食品中可以加入少量其他配料,还可以含有少量可见的果粒。例如,由苹果经精细均化制成供婴幼儿食用的零售包装食品(净重150克)。
  (四)第21章章注三对“均化混合食品”的界定
  税目21.04所称“均化混合食品”,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基本配料,例如,肉、鱼、蔬菜或果实等,经精细均化制成供婴幼儿食用或营养用的零售包装食品(每件净重不超过250克)。为了调味、保藏或其他目的,可以加入少量其他配料,还可以含有少量可见的小块配料。例如,由猪肉、马铃薯经精细均化制成供婴幼儿食用的零售包装食品(净重150克)。
  纵观均化食品的这四条注释,不难发现《税则》中列名的四种均化食品都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①经精细均化制作,但允许有少量可见的粒状物;②供婴幼儿食用或营养用;③零售包装,每件净重不超过250克。由此可见“均化制作”只是均化食品应符合的其中一个条件,也就是说,均化制作的食品≠均化食品,归类人员不能简单地将均化制作的食品按《税则》中列名的均化食品归类。
《税则》中对均化食品的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是我国进出口商品归类具有法律效力的分类目录,在《税则》中所有进出口商品被划分为二十一类、97章。根据《税则》的分类体系,食品分布于第四类的第16章~第21章(共6章),这6章中的食品加工方法都包括“均化制作”,“均化制作”是指使流体内物质成为分布均匀的极微小颗粒的制作过程。但《税则》中只有4个子目(分别是子目1602.10,子目2005.10,子目2007.10,子目2104.20)以具体列名的形式列出了均化食品,并在注释中作出明确规定。
  (一)第16章子目注释一对“均化食品”的界定
  子目1602.10的“均化食品”,是指用肉、食用杂碎或动物血经精细均化制成供婴幼儿食用或营养用的零售包装食品(每件净重不超过250克)。为了调味、保藏或其他目的,均化食品中可以加入少量其他配料,还可以含有少量可见的肉粒或食用杂碎粒。例如,由猪肉经精细均化制成供婴幼儿食用的零售包装食品(净重150克)。
  (二)第20章子目注释一对“均化蔬菜”的界定
  子目2005.10所称“均化蔬菜”,是指蔬菜经精细均化制成供婴幼儿食用或营养用的零售包装食品(每件净重不超过250克)。为了调味、保藏或其他目的,均化蔬菜中可以加入少量其他配料,还可以含有少量可见的蔬菜粒。例如,由马铃薯经精细均化制成供婴幼儿食用的零售包装食品(净重150克)。
  (三)第20章子目注释二对“均化食品”的界定
  子目2007.10所称“均化食品”,是指果实经精细均化制成供婴幼儿食用或营养用的零售包装食品(每件净重不超过250克)。为了调味、保藏或其他目的,均化食品中可以加入少量其他配料,还可以含有少量可见的果粒。例如,由苹果经精细均化制成供婴幼儿食用的零售包装食品(净重150克)。
  (四)第21章章注三对“均化混合食品”的界定
  税目21.04所称“均化混合食品”,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基本配料,例如,肉、鱼、蔬菜或果实等,经精细均化制成供婴幼儿食用或营养用的零售包装食品(每件净重不超过250克)。为了调味、保藏或其他目的,可以加入少量其他配料,还可以含有少量可见的小块配料。例如,由猪肉、马铃薯经精细均化制成供婴幼儿食用的零售包装食品(净重150克)。
  纵观均化食品的这四条注释,不难发现《税则》中列名的四种均化食品都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①经精细均化制作,但允许有少量可见的粒状物;②供婴幼儿食用或营养用;③零售包装,每件净重不超过250克。由此可见“均化制作”只是均化食品应符合的其中一个条件,也就是说,均化制作的食品≠均化食品,归类人员不能简单地将均化制作的食品按《税则》中列名的均化食品归类。
三、不符合《税则》列名均化食品规定的均化制作的食品归类思路
  (一)不符合《税则》列名均化食品规定的均化制作的食品类型
  1.用途不符合的食品类型。《税则》中列名的均化食品的用途要求为供婴幼儿食用或营养用,其他用途的均化制作的食品不属于均化食品范畴。例如,由90%马铃薯、10%调料(胡椒、咖喱等)经精细均化制成的零售包装食品,净重150克,该均化制作的食品调料中含胡椒、咖喱,显然不是供婴幼儿食用或营养用,不能按《税则》中列名的均化食品归类。
  2.包装不符合的食品类型。《税则》中列名的均化食品要求零售包装,且每件净重不超过250克,非零售包装或虽为零售包装但净重超过250克的均化制作的食品不属于均化食品范畴。例如,密封罐装婴儿均化食品,成分含量:25%猪肉(可见少量小肉粒)、70%胡萝卜、5%调料,净重500克。该均化制作的食品的包装虽然为零售包装,但其净重为500克,超过了250克,不能按《税则》中列名的均化食品归类。
  3. 配料不符合的食品类型。子目1602.10的“均化食品”基本配料是肉、食用杂碎或动物血;子目2005.10的“均化蔬菜”基本配料是蔬菜;子目2007.10的“均化食品”基本配料是果实;子目2104.20的“均化混合食品”的基本配料是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混合配料。均化制作的食品的基本配料不属于以上范畴的不是《税则》中列名的均化食品。例如,由鱼肉精细均化制成的婴儿均化食品,零售包装,每瓶净重200克。该均化制作食品的基本配料只有单一的“鱼”,不属于《税则》中列名均化食品基本配料范畴,不能按《税则》中列名的均化食品归类。
  (二)不符合《税则》列名均化食品规定的均化制作的食品归类思路
  不论是哪种情况不符合,均化制作的食品都不能按《税则》中列名的均化食品归类。根据第16章章注二、第19章章注一(一)、第20章章注一(二)及第21章章注一(五)的规定:“除税目19.02的包馅食品、税目21.03及税目21.04的食品外,其他食品如果香肠、肉、食用杂碎、动物血、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或其混合物的含量超过20%,则归入第16章”,因此,不符合《税则》列名均化食品规定的均化制作的食品归类思路为:首先看食品中是否含香肠、肉、食用杂碎、动物血、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或其混合物,若有则计算其含量,如果超过20%,则归入第16章,然后根据其成分归入第16章的相应税号;如果没有香肠、肉、食用杂碎、动物血、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或其混合物,或者虽然含有但其含量没有超过20%,则根据其成分归入第17~21章的相应税号。
三、不符合《税则》列名均化食品规定的均化制作的食品归类思路
  (一)不符合《税则》列名均化食品规定的均化制作的食品类型
  1.用途不符合的食品类型。《税则》中列名的均化食品的用途要求为供婴幼儿食用或营养用,其他用途的均化制作的食品不属于均化食品范畴。例如,由90%马铃薯、10%调料(胡椒、咖喱等)经精细均化制成的零售包装食品,净重150克,该均化制作的食品调料中含胡椒、咖喱,显然不是供婴幼儿食用或营养用,不能按《税则》中列名的均化食品归类。
  2.包装不符合的食品类型。《税则》中列名的均化食品要求零售包装,且每件净重不超过250克,非零售包装或虽为零售包装但净重超过250克的均化制作的食品不属于均化食品范畴。例如,密封罐装婴儿均化食品,成分含量:25%猪肉(可见少量小肉粒)、70%胡萝卜、5%调料,净重500克。该均化制作的食品的包装虽然为零售包装,但其净重为500克,超过了250克,不能按《税则》中列名的均化食品归类。
  3. 配料不符合的食品类型。子目1602.10的“均化食品”基本配料是肉、食用杂碎或动物血;子目2005.10的“均化蔬菜”基本配料是蔬菜;子目2007.10的“均化食品”基本配料是果实;子目2104.20的“均化混合食品”的基本配料是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混合配料。均化制作的食品的基本配料不属于以上范畴的不是《税则》中列名的均化食品。例如,由鱼肉精细均化制成的婴儿均化食品,零售包装,每瓶净重200克。该均化制作食品的基本配料只有单一的“鱼”,不属于《税则》中列名均化食品基本配料范畴,不能按《税则》中列名的均化食品归类。
  (二)不符合《税则》列名均化食品规定的均化制作的食品归类思路
  不论是哪种情况不符合,均化制作的食品都不能按《税则》中列名的均化食品归类。根据第16章章注二、第19章章注一(一)、第20章章注一(二)及第21章章注一(五)的规定:“除税目19.02的包馅食品、税目21.03及税目21.04的食品外,其他食品如果香肠、肉、食用杂碎、动物血、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或其混合物的含量超过20%,则归入第16章”,因此,不符合《税则》列名均化食品规定的均化制作的食品归类思路为:首先看食品中是否含香肠、肉、食用杂碎、动物血、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或其混合物,若有则计算其含量,如果超过20%,则归入第16章,然后根据其成分归入第16章的相应税号;如果没有香肠、肉、食用杂碎、动物血、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或其混合物,或者虽然含有但其含量没有超过20%,则根据其成分归入第17~21章的相应税号。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进出口税则中“均化食品”的归类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