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关于明确对涉及反倾销或反补贴报关单填制规范的通知
根据《海关执行贸易救济措施实施规程(试行)》的要求,自2014年7月10日起,各企业在申报涉及贸易救济措施所涉及商品编号的进口货物时,除按照现行规定填制报关单外,还需在报关单“备注”栏填报相关原产地信息,具体要求如下:1、对申报涉及贸易救济措施所涉及商品编号的进口货物,企业必须在报关单“备注”栏内注明是否有原产地证。
2、企业能够提供进口货物原生产厂商发票或境外贸易商制发的商业发票上注明的原生产厂商名称和原生产厂商发票编号的,需在报关单“备注”栏内按照“原生产厂商:xxxxxx公司”格式填报生产厂商,其中贸易商发票的,按照“原生产厂商:xxxxxx公司”(贸易商发票)格式填报生产厂商,。如果无法提供的,需在报关单“备注”栏内注明“无原生产厂商”字样。
3、如果注明“无原产地证”或“无原生产厂商”的,需要同时注明是否同意按最高“双反”税率计征。如注明不同意按照最高“双反”税率征税,海关将查验货物确认原产地并计征相应税款。
特此通知。
北京海关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