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lgop30 发表于 2014-8-8 12:20:06

深圳海关关于在公路口岸启用公路舱单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海关总署关于公布〈进出境公路运输工具货运舱单电子数据格式〉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67号)、《海关总署关于发布进出境公路运输工具货运舱单电子传输报文格式V1.0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3号)和《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境公路运输工具及其所载货物、物品舱单电子数据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7号),现就深圳关区公路口岸启用公路舱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路舱单业务模式
  公路货运企业、货运代理企业、邮政企业及快件经营人等公路舱单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以下统称公路舱单传输人)应当向海关传输公路舱单电子数据。具体业务模式如下:
  (一)口岸报关货物、集中申报货物通关流程。
  1.在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清单》前,公路舱单传输人应当向海关传输公路原始舱单(进境)或预配舱单(出境)电子数据。“海关通关代码”项填写RD01。
  2.《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清单》“运输方式”项填写公路运输;“运输工具名称”项免于填报;“航次号”项填写公路舱单的“货物运输批次号”;“提单号”项填写公路舱单的“提(运)单号”。
  3.《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清单》审结后,公路舱单传输人应当向海关传输进境确报或出境确报(装载舱单)电子数据。
  4.公路舱单传输人收到海关反馈的“接受申报,该确报报文处理成功”的回执后,方可安排车辆进出境。
  (二)进出口转关货物通关流程。
  1.在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转关申报单》前,公路舱单传输人应当向海关传输公路原始舱单(进境)或预配舱单(出境)电子数据。“海关通关代码”项填写RD02。
  2.《进/出口货物转关申报单》“进出境运输方式”项填写公路运输;“航次号”项填写“货物运输批次号”;“提单号”项填写公路舱单的“提(运)单号”。
  3.车辆进出境前,公路舱单传输人应当向海关传输进境确报或出境确报(装载舱单)电子数据。
  4.公路舱单传输人收到海关反馈的“接受申报,该确报报文处理成功”的回执后,方可安排车辆进出境。
  5.其他转关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空车和空载集装箱车进出境流程。
  1.未载有货物、物品及集装箱的车辆(简称空车)或仅载有暂时进出境空集装箱的车辆(简称空载集装箱车)进出境,公路舱单传输人无需向海关传输公路原始舱单(进境)或预配舱单(出境)电子数据。
  上述两类车辆进出境前,公路舱单传输人应当向海关传输进境确报或出境确报电子数据。其中,空车确报“海关通关代码”项填写RD10;空载集装箱车确报“海关通关代码”项填写RD11。
  2.公路舱单传输人收到海关反馈的“接受申报,该确报报文处理成功”的回执后,方可安排车辆进出境。
  (四)跨境快速通关货物通关流程。
  1.在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申报手续前,公路舱单传输人应当向海关传输公路原始舱单(进境)或预配舱单(出境)电子数据。其中,办理跨境提前报关和跨境直转业务的,“海关通关代码”项填写RD09;办理跨境过境业务的,“海关通关代码”项填写RD16。
  2.以《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方式申报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运输方式”项填写公路运输;“运输工具名称”项免于填报;“航次号”项填写公路舱单的“货物运输批次号”;“提单号”项填写公路舱单的“提(运)单号”。
  3.在车辆抵达进境地或启运地海关监管场所前,公路舱单传输人应当向海关传输进境确报或出境确报(装载舱单)电子数据。
  4.公路舱单传输人收到海关反馈的“接受申报,该确报报文处理成功”的回执后,方可安排车辆进入进境地或启运地海关监管场所。
  (五)非贸货物、物品进出境流程。
  1.车辆进出境前,公路舱单传输人应当向海关传输公路原始舱单(进境)或预配舱单(出境)电子数据。“海关通关代码”项填写RD13。
  2.海关接受原始舱单(进境)或预配舱单(出境)电子数据传输后,公路舱单传输人应当向海关传输进境确报或出境确报(装载舱单)电子数据。
  3.车辆抵达进出境地海关监管场所前,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应当向海关办理非贸货物、物品的申报手续。上述申报手续办结后,海关人工办理公路舱单放行手续。
  4.公路舱单传输人收到海关已放行公路舱单的反馈后,方可安排车辆进出境。
  二、数据传输要求
  (一)公路舱单中“货物运输批次号”项填写《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以下简称《载货清单》)13位编号;同一车辆一次进境(或出境)使用同一货物运输批次号,多部车辆同时载运一批货物进境(或出境)时,使用同一货物运输批次号,并同时进境(或出境)。
  (二)公路舱单中“提(运)单号”项由企业自行编制,同一“货物运输批次号”项下“提(运)单号”不得重复。
  (三)进出境确报中“货物运输批次号”项填写《载货清单》13位编号;车辆载有货物、物品的,进出境确报中“货物运输批次号”项应当与公路舱单的“货物运输批次号”项保持一致。
  三、《载货清单》管理
公路舱单启用后,《载货清单》将作为公路舱单纸质单证。已向海关传输公路舱单电子数据的车辆,无需在口岸通道投递纸质《载货清单》,车辆驾驶员随车携带《载货清单》备查。中国电子口岸预录入系统(QP)公路舱单录入功能提供《载货清单》打印功能。
  四、舱单传输方式
  (一)公路舱单传输人可使用中国电子口岸预录入系统(QP)或地方电子口岸舱单采集系统向海关传输公路舱单及进出境确报电子数据。
  (二)中国电子口岸将提供公路舱单系统移动客户端软件,公路舱单传输人可以通过手机客户端方式,向海关传输公路舱单及进出境确报电子数据。公路舱单系统移动客户端软件启用时间另行通知。
  (三)申请安装使用中国电子口岸预录入系统(QP)的公路舱单传输人,应当向其办理备案手续的公路口岸海关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备案海关确认后转发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深圳分中心,由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深圳分中心按照相关流程为企业办理系统安装等相关工作。
  五、办事窗口
  各公路口岸海关通关科负责办理公路舱单相关业务。具体为:
  (一)办理公路舱单传输人备案手续;
  (二)办理公路舱单电子数据传输、变更申请、落装申请、改配申请的人工审核手续;
  (三)办理公路舱单人工核注核销和人工结关手续;
  (四)处理公路舱单异常数据。
  六、公路舱单传输人备案
  2014年7月20日及以前公路货运企业已在深圳海关备案的,无需再次向海关备案。
货运代理企业、邮政企业、快件经营人和2014年7月21日及以后在深圳海关备案的公路货运企业,可以携带以下资料,选择向任一公路口岸海关通关科办理备案手续:
  (一)《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详见海关总署令第172号附件1);
  (二)企业行政印章和业务印章的印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件或者资格证件的复印件。
  提供上述材料的复印件的,应当同时提供原件供海关验核。
  公路舱单传输人在任一公路口岸海关完成备案后,其备案在深圳关区内所有已经启用公路舱单的公路口岸海关均有效。
  七、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所称“公路口岸”,是指深圳湾口岸、沙头角口岸、文锦渡口岸、皇岗口岸,并包含福田保税区来往香港的货运车辆通道。
  (二)深圳海关将按照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在深圳湾口岸、沙头角口岸、文锦渡口岸、皇岗口岸和福田保税区来往香港的货运车辆通道启用公路舱单,具体时间另行公告。该公路口岸启用公路舱单后,公路舱单有关事项适用本公告。
  (三)实施公路舱单管理的进出境车辆及所载货物,不再适用《深圳海关公路口岸进出境货运车辆及所载货物自动核放通关管理规定》(深圳海关公告2005年第10号)和《深圳海关加工贸易进出口集中报关货物电子申报单暂行管理办法》(深圳海关公告2003年第4号)。
  特此公告。
                                       深圳海关
                                      2014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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