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缩管”的归类
所谓“热缩管”(heat shrink tubing)(见下图)是一种特制的聚烯烃材质热收缩套管。其具有高温收缩、柔软阻燃、绝缘防蚀功能,故广泛应用于各种线束、焊点、电感的绝缘保护,金属管、棒的防锈、防蚀等。 生产热缩管时,利用高分子材料随着温度由低到高的变化,会从玻璃态进入高弹态的原理。首先把热缩管加热,使其进入高弹态,然后施加载荷使其扩张。在保持扩张的情况下快速冷却,使其进入玻璃态,这种状态就固定住了。在使用时,对热缩管进行加热,它就会变回高弹态,但这时载荷没有了,它就要回缩。这就是热缩管的工作原理。上述“热缩管”在归类时,主要在两个品目之间产生归类争议——一、按品目39.17的“塑料制的管子及其附件(例如,接头、肘管、法兰)”归类。二、按品目39.26的“其他塑料制品”归类。归入品目39.26的一方认为,依据第三十九章章注八—— “品目39.17所称“管子”,是指通常用于输送或供给气体或液体的空心制品或半制品(例如,肋纹浇花软管、多孔管),还包括香肠用肠衣及其他扁平管”。 可以看出,品目39.17项下所述的“管子”,是指(除“其他扁平管”以外的)“用于输送或供给气体或液体的空心制品或半制品”。而“热缩管”主要用于“加热收缩后起到绝缘,防护等作用”,明显并非“用于输送或供给气体或液体”。故“热缩管”不应归入品目39.17的“管子”项下,而应按“其他塑料制品”归入品目39.26。 而归入品目39.17的一方认为,第三十九章章注八中所述的“输送或供给气体或液体的空心制品或半制品”这个限定条件并非绝对的。因为章注中使用了“通常”两字来修饰“用于输送或供给气体或液体的空心制品或半制品”。换句话说,品目39.17项下的“管子”,并非“必须”用于“输送或供给气体或液体”。另外,“热缩管”本身就是“管状”的。一定要说的话,似乎也可以用来“输送或供给气体或液体”。 就个人的观点,还是比较倾向于将“热缩管”归入品目39.26项下。理由如下:首先,如果“热缩管”归入品目39.17的话。那就几乎意味着,只要是“管子”就都可以归入品目39.17。这样一来,第三十九章章注八似乎就变成没有存在价值的“冗余”条款(至少前半段是完全无意义了)。但是,经验告诉我们,一贯以严谨性、逻辑性和周密性著称的“协调制度”,“通常”不会允许这种情况出现。 其次,第三十九章章注八中所述的“通常”,其对应的英文原文为“generally”。依据英语的语境,“generally”所指代的含义一般是指“大部分情况下”或者“广泛的、普遍、主要的”。换言之,英文原文所要表达的意思,比中文翻译的“通常”要强烈。个人感觉其倾向于告诉我们,品目39.17项下的“管子”,大多数情况下,必须是用于“输送或供给气体或液体”。至于“热缩管”在一定程度上也能“输送或供给气体或液体”这种说法,狸叔认为这就有点抬杠了。如果客户提供的商品名称、产品资料上都表明其为“热缩管”或者经检测表明其具备“加热收缩”的性能。那就代表其主要用途就是“高温收缩、柔软阻燃、绝缘防蚀”,理所当然应按其主要用途归入品目39.26。绝对不能因其一定程度上也能“输送或供给气体或液体”而归入品目39.17管子(ipad还能当镜子照呢)。综上所述, “热缩管”还是归入品目39.26比较妥当。同意归入3926,工作中有时候会对到热缩管的报关单,报关单上面显示归入3926.且海关审核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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