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iuxiaodong 发表于 2014-7-22 23:34:35

品目注释不完全等于归类总规则一

本帖最后由 qiuxiaodong 于 2014-7-22 23:37 编辑

文中黑色字体为个人见解 其他颜色均为《品目注释》中原文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我们会将品目注释当做规则一使用,今天在仔细阅读归类总规则中的例举之后发现有不妥之处,品目注释不能当做规则一使用。下面我引用《品目注释》中的归类总规则部分先介绍一下规则一: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品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则按以下规则确定。注释:    一、本协调制度系统地列出了国际贸易的货品,将这些货品分为类、章及分章,每类、章或分章都有标题,尽可能确切地列明所包括货品种类的范围。但在许多情况下,归入某类或某章的货品种类繁多,类、章标题不可能将其一一列出,全都包括进去。    二、因此,本规则一开始就说明,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据此,标题对商品归类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本规则第二部分规定,商品归类应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按照品目条文及任何相关的类、章注释确定;    (二)如品目条文或类、章注释无其他规定,则按规则二、三、四及五的规定确定。    四、以上三(一)所规定的已很明确,许多货品无需借助归类总规则的其他条款即可归入协调制度中〔例如,活马(品目01.01)、第三十章注释四所述的医药用品(品目30.06)〕。    五、以上三(二)中:    (一)所称“如品目和类、章注释无其他规定”,旨在明确品目条文及任何相关的类、章注释是最重要的,换言之,它们是在确定归类时应首先考虑的规定。例如,第三十一章的注释规定该章某些品目仅包括特定的货品,因此,这些品目就不能够扩大为包括根据规则二(二)的规定可归入这些品目的货品。    (二)所称“按规则二、三、四及五的规定”中提及的规则二是指:    1. 货品报验时为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例如,未装有鞍座和轮胎的自行车),以及    2. 货品报验时为未组装件或拆散件(例如,所有部件一同报验的自行车未组装件或拆散件),其部件可按其自身属性单独归类(例如,外胎、内胎)或者作为这些货品的“零件”归类。只要符合规则二(一)的规定,并且品目条文或类、章注释无其他专门规定,上述货品应按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以上为规则一的全部内容,规则一的核心部分我已经用红色字体标注出来,强调的是规则一的运用。规则一中表述的很清楚是品目条目而对品目注释只字未提,说明虽然品目注释是对品目条文的解读,但是因为品目注释中的内容并非完全是规则一,也有可能涉及到其他规则,所以不可列入规则一的范围之内。如果将品目注释视为规则一,那就会出现归类总规则和品目注释前后矛盾,下面我来指出将品目注释视为规则一会产生矛盾之处: 装有金属或塑料帽盖的天然软木制瓶塞,如果用《品目注释》可以很轻松的找到相关内容:45.03 天然软木制品(+):    10 —  塞子    90 —  其他  本品目主要包括:  一、天然软木制的各种塞子,包括圆边的坯件。软木塞子有时可装有金属、塑料等的帽盖。但倒水塞、量器塞及软木塞仅作为附属部分的其他制品则应根据制品的种类或制品的材料所具有的主要特征归入相应品目。以上为品目注释中的内容,如果按品目注释就是规则一的说法,那么我们现在运用的就是规则一。但是我认为不妥,接下来我要推翻它。首先我们要正确的运用规则一,查看有关类注、章注和品目条文第四十五章 软木及软木制品注释:  本章不包括:  一、第六十四章的鞋靴及其零件;  二、第六十五章的帽类及其零件;或  三、第九十五章的物品(例如,玩具、游戏品及运动用品)。此为四十五章章注45.03 天然软木制品 此为4503品目条文,因第九类没有类注在章注和品目条文中也无法看出带有塑料帽盖的天然软木制瓶塞可以归入该品目中。下面我来引用《品目注释》中的归类总规则二:规则二    (一)品目所列货品,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报验时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还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或按本款规则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的货品)在报验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二)品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合的物品。品目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按规则三的原则归类。注释:规则二(一)(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    一、规则二(一)第一部分将所有列出某一些物品的品目范围扩大为不仅包括完整的物品,而且还包括该物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报验时它们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    二、本款规则的规定也适用于毛坯,除非该毛坯已在某一品目具体列名。所称“毛坯”,是指已具有制成品或零件的大概形状或轮廓,但还不能直接使用的物品。除极个别的情况外,它们仅可用于加工成制成品或零件(例如,初制成型的塑料瓶,为管状的中间产品,其一端封闭而另一端为带螺纹的瓶口,瓶口可用带螺纹的盖子封闭,螺纹瓶口下面的部分准备膨胀成所需尺寸和形状)。    尚未具有制成品基本形状的半制成品(例如,常见的杆、盘、管等)不应视为“毛坯”。    三、鉴于第一类至第六类各品目的商品范围,本款规则这一部分的规定一般不适用于这六类所包括的货品。    四、运用本款规则的几个实例,参见有关类、章(例如,第十六类和第六十一章、第六十二章、第八十六章、第八十七章及第九十章)的总注释。规则二(一)(物品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五、规则二(一)的第二部分规定,完整品或制成品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应归入已组装物品的同一品目。货品以未组装或拆散形式报验,通常是由于包装、装卸或运输上的需要,或是为了便于包装、装卸或运输。    六、本款规则也适用于以未组装或拆散形式报验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按照本规则第一部分的规定,它们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看待。    七、本款规则所称“报验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是指其各种部件仅仅通过紧固件(螺钉、螺母、螺栓等),或通过铆接、焊接等组装方法即可装配起来的物品。    组装方法的复杂性可不予考虑,但其各种部件无须进一步加工成制成品。    某一物品的未组装部件如超出组装成品所需数量的,超出部分应单独归类。    八、运用本款规则的实例,参见有关类、章(例如,第十六类和第四十四章、第八十六章、第八十七章及第八十九章)的总注释。    九、鉴于第一类至第六类各品目的商品范围,本款规则这一部分的规定一般不适用于这六类所包括的货品。规则二(二)(不同材料或物质的混合品或组合品)    十、规则二(二)是关于材料或物质的混合品及组合品,以及由两种或多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它所适用的品目是列出某种材料或物质的品目(例如,品目05.07列出“象牙”)和列出某种材料或物质制成的货品的品目(例如,品目45.03列出“天然软木制品”)。应注意到,只有在品目条文和类、章注释无其他规定的情况下才能运用本款规则(例如,品目15.03列出“液体猪油,未经混合”,这就不能运用本款规则)。因为1503品目条文已经清晰的表达了“液体猪油,未经混合”此时再用规则二就会与规则一冲突    在类、章注释或品目条文中列为调制品的混合物,应按规则一的规定进行归类。    十一、本款规则旨在将列出某种材料或物质的任何品目扩大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的混合品或组合品,同时旨在将列出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的任何品目扩大为包括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    十二、但是,不应将这些品目扩大到包括按规则一的规定不符合品目条文要求的货品;当添加了另外一种材料或物质,使货品丧失了原品目所列货品特征时,就会出现这种情况。    十三、本规则最后规定,不同材料或物质的混合品及组合品,以及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如果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的,必须按规则三的原则进行归类。以上为《品目注释》中归类总规则二的原文,很明显可以看出4503品目注释中所述软木塞子有时可装有金属、塑料等的帽盖。此处运用的是归类总规则二(二)而非规则一。还有规则三(一)中也有:规则三(一)    三、规则三(一)规定了第一种归类方法,它规定列名比较具体的品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品目。    四、通过制订几条一刀切的规则来确定哪个品目比其他品目列名更为具体是行不通的。但作为一般原则可以这样说:    (一)列出品名比列出类名更为具体(例如,电动剃须刀及电动理发推子应归入品目85.10,而不应作为本身装有电动机的手提式工具归入品目84.67或作为家用电动机械器具归入品目85.09)。说明电动剃须刀按归类总规则一可以归入三个品目8510、8467、8509,而我们正确的将它归入8510不是因为归类总规则一,而是归类总规则三(一)因为8510的品目条文的列明比另外2个更为具体。

Kevin_Cheung 发表于 2014-7-23 13:07:30

赞个先{:soso_e179:}
品目注释应该为品目条文的解释,以及结合归类总规则做出的部分列举或排他型注释。至于是不是规则一,还真的有待商榷。

德芙淡 发表于 2014-7-23 09:55:18

{:soso_e179:}{:soso_e179:}{:soso_e179:}看了一遍,虽不完全看懂,但很觉得文章很棒。。。

qiuxiaodong 发表于 2014-7-23 23:21:14

我又找到新的证据来补充一下
《协调制度注释》是经海关合作理事会正式批准的对《协调制度》的官方解释,它不是《协调制度国际公约》的组成部分,而是《协调制度》不可缺少的辅助性文件,在对商品归类时,它可帮助人们正确理解《协调制度》。
《协调制度注释》按《协调制度》体系的分类顺序为每一个品目的范围作了注释,列出应包括和排除的主要商品,明确一些特定子目的范围,对有关商品从外观、性能、生产方法及用途等多方面进行具体描述,以确保大部分商品都能得到准确的归类。
《协调制度注释》于1986年出版发行,与《协调制度》的各个版本同步修订。我国海关将《协调制度注释》翻译后称为《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并通过法律程序将《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规定为我国进出口货物进行归类的依据。
《协调制度》的结构如下:
《协调制度》由三部分组成:归类总规则,类注释、章注释及子目注释,品目和子目。
以上内容是我从《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中节选出来的原文,已经给我们清楚的描述了《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它不是《协调制度》的组成部分,而是《协调制度》辅助性文件。然而归类总规则是《协调制度》的组成部分,所以把品目注释当做(归类总规则一)去使用是错误的。

zhoujia 发表于 2014-7-24 08:55:43

赞!{:soso_e179:}

ted 发表于 2014-7-24 13:12:49

这绝对是一篇好文章,比书上通俗易懂多了,赞一个!{:soso_e179:}

果子 发表于 2014-7-26 22:38:00

{:soso_e179:}

鱼多多 发表于 2014-7-29 09:37:15

看了一遍 又长知识了 感谢分享{:soso_e179:}

FENDOUDEREN 发表于 2014-10-20 16:40:05

看了之后,相当于又复习了一遍,真是醍醐灌顶啊

loraine 发表于 2015-1-2 12:57:01

{:soso_e179:}

哆啦丸子 发表于 2015-1-2 13:45:58

{:soso_e179:}{:soso_e179:}东哥赞!这下清晰了许多了

吴霄鹏 发表于 2015-1-2 17:56:52

看了几遍,感谢东哥!{:soso_e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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