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集中办理内销征税手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集中办理内销征税手续的管理,促进加工贸易内销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加工贸易内销集中征税是指符合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先行内销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再集中向主管海关办理内销纳税手续。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非联网监管的B类及以上加工贸易企业。
第四条 适用内销集中征税措施的企业需向海关提交《集中办理内销纳税手续情况表》(见附件1),对于符合集中办理内销征税条件的企业,海关应按规定要求企业提供相应担保。
第五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海关不予办理企业内销集中征税:
(一)涉嫌走私、违规己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案件未审结,主管海关收到缉私部门书面通报的;
(二)有逾期未报核加工贸易手册的;
(三)因为管理混乱被海关要求整改,在整改期内的。
第六条 AA、A类企业适用内销集中征税无需提供担保,B类企业适用内销集中征税需提供有效担保,可采用海关保证金或有效期内银行保函两种形式;
B类企业保证金(保函)金额一企业计划月内销纳税金额X50%
其中,企业计划月内销纳税金额一企业计划月内销货物金额X企业申请时汇率X综合税率(22%)
B类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或主管海关有理由认为企业存在较高风险的,可视风险程度征收相当于企业月计划内销纳税金额的全额保证金(保函):
(一)粗赁厂房或者设备的;
(二)加工贸易手册两次或者两次以上延期的;
第七条 企业在备案环节已缴纳保证金,且已缴纳保证金金额超过第八条计算的内销保证金应缴金额的,无需重复缴纳;但若在企业内销集中征税期间,在备案环节缴纳保证金金额的手册己核销结案、备案环节征收的保证金己退还导致保证金金额不足时,应补缴相应保证金或变更保函金额;
企业月度内销纳税金额超出申请的月计划内销纳税金额时,应在额度超出前到主管海关补缴相应保证金或变更保函金额;
海关保证金的收取和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海关保证金、风险担保金、抵押金管理办法》(署财发(2005)339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适用内销集中征税措施的加工贸易企业内销加工贸易货物后,须在当月月底前向主管海关加贸部门集中办理枷工贸易内销征税联系单》,且不得超过手册有效期。
第九条 已适用内销集中征税的加工贸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适用内销集中征税:
(一)企业涉嫌走私、违规,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案件未审结,主管海关收到缉私部门书面通报的;
(二)企业一年内月实际内销征税金额超过月计划纳税金额两次及以上,未及时到海关办理相应手续的;
(三)企业内销加工贸易货物后,未经海关批准不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海关办理集中申报手续的;
(四)企业先行内销加工贸易货物后无法按规定提交商务主管部门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及其他许可证件的;
(五)企业手册到期未及时办理报核手续的;
(六)因管理混乱被海关要求整改的;
(七)企业被降为C.D类的;
(八)企业自主申请终止资格的。
第十条 企业终止内销集中征税,海关应在企业履行完纳税手续后为其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
第十一条 适用内销集中征税的企业应及时填写《发货记录单》(详见附件2),并在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凭商务主管部门枷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集中办理内销手续。
第十二条 对涉及许可证件管理的商品,可在取得相应许可证件后,向海关办理内销集中征税申报手续。
第十三条 对于已取消《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征税批准证》审批省份的企业,集中办理内销申报手续时,不再收取《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征税批准证》。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集中办理内销纳税手续情况表
2.集中办理内销纳税手续发货记录单
附件1
集中办理内销纳税手续情况表
主管海关编号:( )关内销 号
企业名称
海关编码
企业地址
企业类别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每月计划内销额(美元)
保证金(保函)金额(元)
海关保证金收据号
保函开户机构
保函号
企业承诺:
1、本企业保证上述各项内容真实无讹。
2、本企业保证月度内销纳税金额不超出申请的月计划内销纳税额度,如有变动,将主动变更保证金(保函)金额。
3、本企业保证如实在《保税加工货物内销“集中申报”发货记录表》上记录内销情况,并在内销当月底前向海关集中办理内销纳税的申报手续。
4、本企业保证自觉遵守海关的法律法规及对加工贸易内销的各项管理规定,承担履行的义务。
年 月 日(企业盖章)
以上由企业填写
主管海关意见:
年 月 日
备注:1、(1)B类企业保证金(保函)金额=企业计划月内销纳税金额×50%(征收全额保金保函者除外);(2)企业计划月内销纳税金额=企业计划月内销货物金额×汇率×综合税率(22%);(3)已在备案环节缴纳保证金的,无需重复缴纳。
2、本表一式二份,主管海关一份,企业留存一份。
附件2
集中办理内销纳税手续发货记录单
企业名称: 企业编码: 企业类别:
内销时间段: 年 月 计划每月内销额(美元):
发货日期
手册号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数量
单位
金额(美元)
总计
备注:企业应分月逐笔填写内销记录表,以备海关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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