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田一 发表于 2013-11-6 10:51:04

“孕妇人体彩绘套装”的归类浅析

一、商品描述:
  孕妇人体彩绘套装(The Art of Belly Painting)(图1)。内含水基色料(八种颜色)、彩绘刷、着色海绵、彩色临时纹身贴、使用说明书(包括经典示例图案)。本商品主要用于孕妇身体彩绘(腹部、面部或身体其他部位)(图2)。内含色料可对整个腹部彩绘二十次以上。并且,本商品通过FDA(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认证,对孕妇绝无不良影响。

                  http://www.hscode.net/FileDownloadService.axd/fileId/826961bd-d231-4d26-b7f2-ffa4f7ce79f2
                      (图1)
                  http://www.hscode.net/FileDownloadService.axd/fileId/8d100d90-d169-4c24-b045-1803f5ef8cfa
                  http://www.hscode.net/FileDownloadService.axd/fileId/e6255296-b3af-419a-bd42-0a8b522aa2e0
                      (图2)
  二、归类争议:
  32.13 艺术家、学生和广告美工用的颜料、调色料、文娱颜料及类似品,片状、管装、罐装、瓶装、扁盒装以及类似形状或包装的:
  33.04 美容品或化妆品及护肤品(药品除外),包括防晒油或晒黑油;指(趾)甲化妆品:
  三、归类分析:
  本商品为人体彩绘用成套颜料,用于在人体表面皮肤上绘制图案,主要用于孕妇腹部绘画、人体彩绘、勾绘脸谱及儿童趣味绘画。制成零售包装,内含水基色料(八种颜色)、彩绘刷、着色海绵等。
  一种观点认为,从上述商品的包装结构及功能用途上来分析,本商品由色料、彩绘刷、着色海绵、临时纹身等部分组成,各部分之间相互配合使用,共同完成人体彩绘的工作。并且,各部分包装在一起,通常不做单独销售。其完全符合归类总规则三(二)中所述“零售的成套货品”的定义,故应按构成整套货品基本特征的部件(很明显应为“水基色料”部分)进行归类。
  并且,本商品已经制成成品且成套包装,内含八种色料,自带彩绘刷等工具,画家可以直接进行绘画。符合品目3213项下所述“成套的颜料”的定义——
“本品目包括艺术家、学生或美工广告用的制成色料、颜料,以及调色料、文娱颜料及类似品,但它们必呈片状或制成管装、小罐装、瓶装、扁盒装及类似形状或包装。本品目也包括成套销售的颜料,不论是否附带画笔、调色板、调色刀、擦笔及扁盘等”
  综上所述,“孕妇人体彩绘套装”应按“成套的颜料”归入税则号列:3213.1000。
对于上述观点,笔者个人认为似乎有一些值得商榷之外,让我们来仔细分析一下。
首先,品目3213所述的颜料、调色料、文娱颜料等,基本都是以第三十二章前述各章节的着色料(比如,品目3204、3206的有机、无机着色料)为原料制得的。比如,品目3206的注释条文中就曾经提到:
 “这些产品均是原材料,主要用于生产:陶瓷工业用的色料或颜料(参见品目32.07的注释),品目32.08至32.10和32.12的色料、油漆、瓷漆及大漆,品目32.13的艺术家、学生用色料或文娱颜料,以及印刷油墨(归入品目32.15)”
  这些有机或无机着色料中,通常均含有重金属或其它对人体有害的成份。以油画颜料为例,大多油画颜料中都含有铅、钡、铬、锑、镉、汞、砷等重金属元素。这些重金属元素在一定程度上会对人体产生危害,如果与人体皮肤长期接触,会引起皮肤过敏、头痛、头晕、失眠、健忘、神精错乱、关节疼痛、结石等症状。
  即使是供儿童艺用的色料,其成份对人体也是有危害的(图3)。
                          http://www.hscode.net/FileDownloadService.axd/fileId/81d8349e-a96a-4dd8-923c-eb97d8fa20a6
  所以,上述这些着色料大部分都是以纸张、画布或墙面等为绘画介质。不会以人体,更绝不会以承载人类未来希望的孕期妇女做为绘画介质。
  再者,上述“孕妇人体彩绘套装”已通过FDA(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认证,可确保对孕妇绝无不良影响。故笔者推断,该“孕妇人体彩绘套装”中色料的成份含量应该不同于第三十二章所述的“颜料、调色料、文娱颜料”。
  那么,如果上述“孕妇人体彩绘套装”不能按“颜料、色料”归入第三十二章的话,它应该归入哪里呢?
  依据我国海关公开归类决定Z2006-0174中对“美容化妆品”的解释——“是涂敷于脸面及指甲等部位,赋予色彩、改变肤色,形成层次,增强立体感觉,使局部色彩突出,隐蔽皮肤的缺陷,从而达到容貌光彩焕发的目的”
  笔者认为,本商品无论在适用对象(脸面及指甲等部位,即适用于人体)、使用方式(画笔或刷子)及功能用途(赋予色彩、改变肤色)上均符合“美容化妆品”的定义。
  并且,品目3304“美容品或化妆品及护肤品”的注释条文中曾经提到:
  “一、美容品或化妆品及护肤品,包括防晒油或晒黑油
  本部分包括:......
  (三)其他美容品或化妆品及护肤品(药品除外),例如,扑面粉(不论是否压紧)、婴儿爽身粉(包括零售包装的未混合、未加香料的滑石粉)、其他香粉及油彩......”
这个所谓的“油彩”,对应的英文原文为“grease paints”(图4)。这下图中可以看出,它与本案例中所述的“人体彩绘颜料”极为类似。
                  http://www.hscode.net/FileDownloadService.axd/fileId/93772cc6-d9db-47e5-aae9-7d0becbf3b5f
                  http://www.hscode.net/FileDownloadService.axd/fileId/a8ebc558-1c07-46b6-a168-a2e3af2603d0
                  http://www.hscode.net/FileDownloadService.axd/fileId/915f789c-7668-4928-abea-da6208fbe14f
                  http://www.hscode.net/FileDownloadService.axd/fileId/4fe99d69-4aa8-47d8-b573-f6133834b325
                      (图4)
  除了上述归类依据之外,让我们再来看一下第六类类注二:
  “二、除上述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凡由于按一定剂量或作为零售包装而可归入品目30.04、30.05、30.06、32.12、33.03、33.04、33.05、33.06、33.07、35.06、37.07或38.08的货品,应分别归入以上品目,而不归入本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
  换句话讲,由于本商品是已制成“零售包装”的状态。依据第六类类注二,本商品也应“优先”归入品目33.04。
  综合以上观点,笔者个人认为,本案例中的“孕妇人体彩绘套装”,无论从概念定义的角度,还是从实际商品的角度来分析,均更符合品目3304的范畴。
  另外,笔者在撰写本文的时候,又发现了一个比较有趣的商品——“酷猫脸谱绘制套装”(Cool Cats Face Painting)(图5)。主要由一对毛绒猫耳、无毒颜料、双头画笔、绘画海绵及产品使用说明书组成。主要供五岁及以上的儿童在面部绘制各种猫科动物(老虎、山猫、豹子等)脸谱用。

                  http://www.hscode.net/FileDownloadService.axd/fileId/52e4bc8a-a644-4011-b4e5-c937f59f4d41
                  http://www.hscode.net/FileDownloadService.axd/fileId/57794800-31b0-4ca0-b5d4-4ef3e9363a3e
                     (图5)

  上述商品虽然也带有颜料及绘画工具,用于绘制脸谱。但在其基本特征的认定上,还应该考虑到“毛绒猫耳”在其中所起的作用。
  如果认为“毛绒猫耳”构成整套货品的基本特征,则上述商品应按列名的“假耳朵”归入品目95.05的“节日(包括狂欢节)用品或其他娱乐用品”项下。
  如果认为“无毒颜料”构成整套货品的基本特征,则上述商品仍应按“美容化妆品”归入品目33.04的“33.04 美容品或化妆品及护肤品”。
  对于上述商品基本特征的判断,就涉到一个主观认定的问题。不过,就笔者个人观点来说,则更倾向于前者,各位读者不妨也思考一下。
  注:本文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水平有限,仅供各位读者参考。若能抛砖引玉,幸莫大焉。

王盼-昆山 发表于 2014-8-6 10:55:11

佩服 ,感觉像狄仁杰破案!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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