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进口废塑料需要达到的条件及要求
1.以下类型之一的企业可以申请进口废塑料加工利用:(一)以PET 为原料的化纤类生产企业;
(二)塑料制品类生产企业(包括使用废塑料为原料的其他制品类企业);
(三)塑料再生造粒类企业(再生PET 片生产企业除外);
(四)同一加工场地设备年生产能力不小于3 万吨的再生PET片生产企业(仅限于申请进口PET 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上述企业不包括超薄型(厚度低于0.025 毫米)塑料购物袋、超薄型(厚度低于0.015 毫米)塑料袋生产企业,直接接触药品、饮料、食品以及食品添加剂的塑料制品生产企业。
2.加工利用单位需达到的环保要求:
厂区面积不低于4000 平方米,厂房建筑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包括罩棚等半封闭建筑物),年加工利用废塑料能力不低于5000 吨(以PET 为原料的化纤类生产企业除外)。
按功能划分厂区,包括管理区、原料区、生产区、产品贮存区、污染控制区。
具有与加工利用能力相适应的废塑料预处理设备和生产加工设备。
有环评,竣工报告及6个月以内的有效环境监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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