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广东省加工贸易审批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外经贸主管部门,广州、深圳、拱北、汕头、黄埔、江门、湛江海关:
现将《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广东省加工贸易审批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商产函﹝2013﹞449号,下称“449号文”)文转发给你们(详见附件1),请遵照执行。为抓好贯彻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内企业凭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下称《生产能力证明》)和海关要求提供的相关文件办理海关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
二、加工企业原为省属管理权限企业(详见附件2)的,凭海关要求提供的相关文件,直接到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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