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大宗货物溢短装数量征税问题(署税发〔2013〕56号)
为规范对实施进口关税配额的大宗货物溢短装数量的征税管理,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对于一份进口关税配额证项下一次到货办理进口报关手续的货物(即“一证一批”货物)出现溢装时,实际到货的溢装数量不超过规定配额数量5%的,按照关税配额税率计征税款;
对超过5%的部分,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其他应当适用的关税税率计征税款。
二、对于一份进口关税配额证项下分多批次到货,并分批办理进口报关手续的货物(即“非一证一批”货物),在每批货物进口时,按照关税配额税率计征税款,并根据实际到货数量对进口关税配额证数量进行核扣。最后一批货物进口时,对实际到货不超过该进口关税配额证剩余数量的部分和根据剩余数量计算的溢装数量不超过5%的部分,按照关税配额税率计征税款;对超出部分,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其他应当适用的关税税率计征税款。
三、对于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的货物进口出现短装时,以实际到货数量按照关税配额税率计征税款。对其中“非一证一批”的货物,可按照上述第二条规定的原则办理。
在按照以上规定具体办理进口手续时,仍按照《海关总署关于散装货物进出口溢短装征税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05〕26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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