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子 发表于 2013-8-2 11:19:51

关于明确暂时进境测试车辆有关监管、税收征管问题(署监发〔2013〕51号)

      近期,部分海关在办理各类暂时进境测试车辆通关手续时,对有关测试车辆是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署令第15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条中“货样”还是“海关批准的其他暂时进出境货物”办理暂时进出境手续存在不同意见,在税收征管方面也存在差异。为进一步明确海关对各类暂时进境测试车辆监管和税收征管问题,统一海关相关执法行为,推动执法统一性建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暂时进境测试车辆的监管问题

       2007年7月30日,总署下发《海关总署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署监发〔2007) 308号),对《管理办法》第三条中的“货样”作出专门解释,即,“用于展示、操作演示、供订货参考,以及被检测、测试的货物样品”。2008年2月26日,总署又对外发布海关总署第12号公告,明确了作为“货样”的暂时进境测试车辆应以进入中国市场为前提和目的。

      鉴此,今后以进入中国市场为前提和目的的暂时进境测试车辆,可按照《管理办法》第三条中“货样”办理暂时进出境手续;不以进入中国市场为目的,纯粹是面向全球市场进行研发,主要用于在国内对前期设计和研制车辆的功能进行测试,或者以收集测试车辆各类研究数据为目的暂时进境测试车辆,如能够证明相关项目属国家重点项目,应按照《管理办法》第三条中“海关批准的其他暂时进出境货物”办理暂时进出境手续,由直属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监管操作规程》(署监发(2011) 244号)相关规定上报总署审批,该类测试车辆原则上不能延期,期满必须复运出境,不得留购,若确有延期需求,须一事一报由总署审批。

      二、关于暂时进境测试车辆的税收征管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及其释义,按照“海关批准的其他暂时进出境货物”办理海关手续的暂时进境测试车辆属于“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货物”。因此,按照“货样”或者按照“海关批准的其他暂时进出境货物”办理海关手续的暂时进境测试车辆均可以暂不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但应按照《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的规定提交保证金或者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担保。上述暂时进境测试车辆每种车型不应超过2辆,并应在初次暂时进境时明确每种车型的测试项目和时限。

       通过租赁方式进口研发测试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以租赁贸易方式申报进口,并按照租金征收税款。

861117123 发表于 2013-8-2 20:26:24

学习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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