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子 发表于 2013-7-31 11:30:33

关于调整自动进口许可实施机关的通知(监管函字〔2013〕203号)

   近接《商务部关于调整自动进口许可实施机关的复函》(商贸函〔2013) 309号)称,根据《国务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的通知》(国函〔2013) 9号),自2013年7月1日起,广东省部分商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实施机关由商务部调整为广东省外经贸厅及地级以上城市、佛山市顺德区外经贸主管部门。具体如下:

       一、广东省牛肉、猪肉及副产品、羊肉、鲜奶、奶粉、大豆、油菜籽、植物油(阿根廷豆油除外)、豆粕、铜精矿、煤、废纸、废钢、废铝、铜、铝土矿、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天然气、化肥(钾肥内资企业一般贸易进口除外)、钢材等20种非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实施机关由商务部调整为广东省外经贸厅及地级以上城市、佛山市顺德区外经贸主管部门。

       二、广东省光盘生产设备、移动通信设备、汽车产品、船舶等4种产品中的40个商品编号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实施机关由商务部调整为广东省外经贸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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