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0号(关于修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内容类别】综合类
【文 号】总署公告〔2013〕30号【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3-5-28【生效日期】2013-7-1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为有效落实“由企及物”管理理念,进一步深化企业风险分析工作,现对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2号的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中“九、收货单位/发货单位”项下的第(三)项内容修改如下:
“收、发货单位已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本栏目应填报其中文名称及海关注册编码;未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本栏目应填报其中文名称及组织机构代码;未在海关注册登记且没有组织机构代码的,本栏目应填报NO。使用《加工贸易手册》管理的货物,报关单的收、发货单位应与《加工贸易手册》的‘经营企业’或‘加工企业’一致;减免税货物报关单的收、发货单位应与《征免税证明》的‘申请单位’一致。”
本公告内容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
2013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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