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面胶带的商品归类
一、案例简介:某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一批“纸质胶带”,申报税号4811.4100,进口税率7.5%。但海关在查验时发现,该公司所申报进口的“纸质胶带”,实际上是一种双面粘胶带,由纤维素絮纸双面涂布丙烯酸类粘合剂制成,每张纸之间用离形纸隔开,呈卷状(如下图所示),查验海关认为该商品应按“粘合剂”归入品目3506。
二、争议品目:
4811——成卷或成张矩形(包括正方形)的经涂布、浸渍、覆盖、染面、饰面或印花的纸、纸板、纤维素絮纸及纤维素纤维网纸,任何尺寸,但品目48.03、49.09或48.10的货品除外。
3506——其他品目未列名的调制胶及其他调制粘合剂;适于作胶或粘合剂用的产品,零售包装每件净重不超过1公斤
三、归类分析:
本商品为“纸质胶带”,具有较高的粘合力,同时具有抗光、抗老化和耐温性能。其对金属、塑料、纸板、织物、皮革、橡胶等均有较高强度的粘合力,广泛应用于通讯、电子、家电等行业中。
本商品以纤维素絮纸为基底,经双面涂布丙烯酸类粘合剂制成。表面上看,符合《品目注释》对品目4811的解释——“单面或双面的部分或整张已用高岭土或其他无机物质以外其他材料表面涂布的纸、纸板、纤维素絮纸及纤维素纤维网纸”,似乎可归入品目4811。
但是,如果再进一步分析的话可以发现。本商品既然称为“纸质胶带”,那按照一般逻辑,其主要功能必定是“粘合”。而在本商品中,作为基底材质的“纤维素絮纸”仅起到增强和衬背的作用,并不具有“粘合”的功能,换句话说,并未构成本商品的基本特征。而真正起到“粘合”作用的,显然是“纤维素絮纸”上所涂布的“丙烯酸类粘合剂”。
那么,按照归类总规则三(二),本商品应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即应按真正起到“粘合”作用的“丙烯酸类粘合剂”归入品目3506(关税率10%)。
总的来说,申报“双面胶带”类商品时,不论该商品是以纤维素絮纸或是以纺织物(例如,无纺布)作为基底,只要表面涂布了粘合剂,并且所涂布的粘合物质起到该商品主要作用的话,一律应按“粘合剂”归入品目3506项下。
四、举一反三:
经过上述介绍,相信各位读者已经对“双面胶带”的归类方法有了一个初步的认识。那么,试想一下,如果上述“双面胶带”的基底材质不是“纤维素絮纸”而是“塑料”的话,是否也要按“粘合剂”归入品目3506呢?
让我们先来看一份海关总署对外公开的归类决定:
归类决定编号:Z2008-136
中文名称:双面胶带
商品描述:该商品由四层物质组成,由上而下分别是:离型纸层、胶粘剂层、聚丙烯酸酯泡绵基材层、胶粘剂层等等。其中中间的泡绵基材具有吸收耗散能量、缓冲、分散纵向剪切力、降低粘结接头的长期应力等作用。主要用在胶粘电子元件、汽车密封部件等等。
归类决定: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双面胶带"应归入税则号列3919.9090。
看到这份归类决定,各位读者可能要问,为什么同样是“双面胶带”,主要功能都是“胶粘”,为什么以“纤维素絮纸”为基材的归入品目3506,而以“聚丙烯酸酯泡绵”(塑料的一种)为基材的却归入品目3919呢?
答案其实很简单,我们将以“纤维素絮纸”为基材的“双面胶带”归入品目3506的依据是归类总规则三,即按“双面胶带”的主要功能——“粘合”进行归类。而海关总署将以“聚丙烯酸酯泡绵”为基材的“双面胶带”归入品目3919的依据是“归类总规则一”,并未运用归类总规则三。可见海关总署在对该商品出具归类意见时,并未考虑其哪部分起到主要功能。而是仅仅运用了归类总规则一,就对该商品作出了明确归类。换句话说,海关总署仅仅根据“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就已经确定了该商品的税号。
让我们来看一下品目3919的品目条文——“自粘的塑料板、片、膜、箔、带、扁条及其他扁平形状材料,不论是否成卷”
细心的读者可能已经发现品目3919与品目4811的区别,品目3919的品目条文明确告诉我们,本品目包括“自粘”的塑料板、片、膜、箔、带、扁条及其他扁平形状材料,不论是否成卷。而品目4811的品目条文仅指出成卷或成张矩形(包括正方形)的经“涂布”、浸渍、覆盖、染面、饰面或印花的纸、纸板、纤维素絮纸及纤维素纤维网纸,并未明确说明所涂布的物质是否能使该商品产生“粘性”。
换句话说,3919的品目条文已经明确告诉我们,该品目中的商品可以带有粘性,而4811的品目条文则没有类似提示。所以,同样是带粘性的“双面胶带”,以塑料为基材的可以按品目条文直接归入品目3919,而以纤维素絮纸为基材的则只能按主要功能来决定归类,从而按“粘合剂”归入品目3506。(吴瑕)
注:以上观点仅为作者一家之言,如有错漏或不妥之处,敬请各位读者不吝指正,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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