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子 发表于 2013-5-14 14:29:3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监管操作规程(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监管操作规程(试行)》 署监发〔2012) 288号

国际海关公约
《ATA公约》、《伊斯坦布尔公约》
国内海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主席令〔2000〕003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2003〕0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4〕04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务院令〔2003〕039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办法》
(总署令〔2004〕第11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57号)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监管司关于贸促会〈关于提请明确对我国ATA单证册项下一般货物不征收 出口保证金的函〉的批复》(监管24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总署令2004第124号)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监发〔2007〕175号)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署监发〔2007〕30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 第48号)
《监管司关于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监管函〔2011) 11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海关对我国加入ATA公约和伊斯坦布尔公约的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境货物以及中国国际商会签发的ATA单证册项下暂时出境货物监管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海关只接受中文或英文填写的ATA单证册。

第四条除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外,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可以免于交验许可证件

第五条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办理转关的,指运地、启运地海关为主管地海关;未办理转关的,进出境地海关为主管地海关。

第六条 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境货物在非展出期间应存放在海关指定的监管场所,未经海关批准,不得移出。因特殊原因确需移出的,应经主管地直属海关批准。

第七条 对中国国际商会和境外商会签发的ATA单证册,应由中国出证机构在ATA单证册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中录入电子数据。海关在办理进出境电子签注时,系统中若无相关电子数据,应要求ATA单证册持证人或其代理人办理电子数据补录手续;办理复运进出境电子签注时,系统中若无相关电子数据,应联系原进出境地海关办理电子数据补录手续。海关在办理旅客携带的ATA单证册项下货物通关手续时,可先做纸面签注,应由中国出证机构于3个工作日内补录电子数据,并办理电子签注手续。

第二章核准

第八条ATA单证册持证人或其代理人为货物暂时进出境的申请人。申请人向主管地海关提交ATA单证册视为向海关提出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持证人委托代理人向海关提交ATA单证册时,海关应验核其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海关应对申请人提交的ATA单证册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接受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视为受理;审核未通过的,不接受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视为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条海关受理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的,应审核申请人提交的展览会证明文件等材料,审核通过的,在ATA单证册上予以签注,视为核准;审核未通过的,不予签注,视为不予核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三章通关

第十一条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办理通关手续时,海关应在系统中调阅电子数据,审核ATA单证册及其他相关单证(详见附件1)。

第十二条海关对ATA单证册项下货物进行审价时,按有关审价操作规程办理。需特别说明的情况应在ATA单证册绿色封面及凭证背面的总清单第7项“鉴别标记”栏内注明。

第十三条海关对ATA单证册项下货物进行查验时,按有关查验操作规程办理。需特别说明的情况应在ATA单证册绿色封面及凭证背面的总清单第7项“鉴别标记”栏内注明,查验总体情况应在存根和凭证的“其他事项”栏内注明,并在系统中进行相关操作。

第十四条海关对予以放行的ATA单证册项下货物,应进行电子签注和纸面签注;对不予放行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可以分批异地复运出境、复运进境。

第十六条ATA单证册项下转关货物,海关凭ATA单证册中的过境联办理转关手续,并进行相应电子签注和纸面签注。

第十七条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确需进出口的,ATA单证册持证人或其代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届满30日前向主管地海关提出申请,经主管地直属海关批准,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可以办理进出口手续。

第四章延期、续签与补签

第十八条对持证人或其代理人在规定期限届满30日前提出延期申请的,经主管地直属海关批准,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可以延期。延期次数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参加展期在24个月以上展览会的展览品,对18个月延长期届满后仍申请延期的,由主管地直属海关报海关总署审批。

第十九条主管地海关应审核持证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以下延期申请材料:
(一)《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申请书》;
(二)ATA单证册;
(三)延期原因报告;
(四)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的,海关应对延期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等内容进行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海关应当场或者在签收申请材料后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二十条海关应对延期申请做出是否受理决定。予以受理的,可以出具《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不予受理的,必须出具《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二十一条海关受理延期申请后,应对其延期原因等内容进行审核。经直属海关经办关员(科长)、处领导、关领导三级审批后,由经办关员(科长)在《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申请书》上批注,并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申请批准决定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申请不予批准决定书》(以下简称《延期决定书》)。经海关总署批准延期的,由直属海关制发《延期决定书》。

第二十二条直属海关受理延期申请的,应于受理之日起20日内做出决定,并制发《延期决定书》。隶属海关受理延期申请的,应于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进行全面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及时报送直属海关。直属海关应于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10日内做出决定,并制发《延期决定书》。须报经海关总署核准的,直属海关应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进行全面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及时报送海关总署。

第二十三条经办关员对《延期决定书》进行编号(行政许可文书编号规则见附件2),并在《延期决定书》上批注ATA单证册号、延期后复运进出境期限。《延期决定书》一式两联,一联由海关留存,一联交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ATA单证册超出有效期需要续签的,原进境地或者出境地直属海关对持证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原ATA单证册、原出证机构续签的ATA单证册、《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申请书》、原进境或者出境凭证联进行审核确认。续签的ATA单证册除签发日期、有效期、单证册号外,其他项目均应与原ATA单证册一致。续签的ATA单证册启用时,原ATA单证册失效。

第二十五条ATA单证册发生毁坏、灭失等情况,原进境、出境地直属海关对持证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原出证机构补发的ATA单证册、证明文件和原进境或者出境凭证联进行审核确认。补发的ATA单证册除签发日期、单证册号外,其他项目均应与原ATA单证册一致。

第五章征税

第二十六条经海关批准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可以暂时免纳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复运出境的,或者未复运进境的,海关应依法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凡涉及征收税款的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海关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征收税款手续。在办理通关、延期、核销等有关手续时,还应审核《海关专用缴款书》。

第二十八条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应缴纳滞纳金的,海关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征收滞纳金手续。

第六章核销

第二十九条海关总署在北京海关设立ATA核销中心(以下简称核销中心)。核销中心主要负责:
(一)对ATA单证册进行核销、统计;
(二)对未按时复运出境的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境货物向中国国际商会提出追索,征收相关税费;
(三)应成员国/地区担保人的要求,依据有关原始凭证,提供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已从我国进境或者复运出境的证明;
(四)对全国海关ATA单证册的有关核销业务进行指导和协调。

第三十条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境货物复运出境时,因故未经我国海关核销、签注的,ATA核销中心凭由另一成员国/地区海关在ATA单证册上签注的该批货物从该国/地区进境或者复运进境的证明,或者我国海关认可的能够证明该批货物已经实际离开我国境内的其它文件,作为已经从我国复运出境的证明,对ATA单证册予以核销。发生前款情形的,海关按照规定收取调整费。在我国海关尚未发出《ATA单证册追索通知书》前,如果持证人凭其他国/地区海关出具的货物已经运离我国关境的证明要求予以核销单证册的,海关免予收取调整费。

第三十一条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境货物未按规定复运出境,核销中心应在ATA单证册有效期期满后一年之内向中国国际商会提出追索。

第三十二条核销中心验核中国国际商会按照规定提交的相关材料,对复运出境的暂时进境货物予以核销。

第三十三条核销中心在发出追索通知之日起6个月未收到中国国际商会提交货物已经在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或者已经办理进口手续证明的,向中国国际商会发出《ATA单证册缴款通知书》。

第三十四条核销中心在发出追索通知之日起9个月未收到中国国际商会提供货物已经在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或者已经办理进口手续证明的,手工开具税单,向中国国际商会收取应征税款。

第三十五条核销中心未发出追索通知、境外商会主动支付索赔款项的,核销中心在收到《同意支付索赔款项函》后,向中国国际商会发出《ATA单证册缴款通知书》,手工开具税单,收取应征税款。

第三十六条核销中心如需调取ATA单证册相关单证,应函告有关直属海关。直属海关在收到联系函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将相关单证寄往核销中心。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程涉及的我国加入的公约:
(一)《关于货物暂准进口的ATA单证册海关公约》(简称ATA公约)及其相关公约《关于便利在展览会和交易会、会议或类似活动中展示或使用的货物暂时进口海关公约》(简称“展览会和交易会”公约)。
(二)《货物暂准进口公约》(简称伊斯坦布尔公约)及其附约A《关于暂准进口单证的附约》、附约B.1《关于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供陈列或使用的货物的附约》。

第三十八条   ATA单证册持证人包括自然人或法人。
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是指:
(一)贸易、工业、农业、工艺展览会,及交易会、博览会;
(二)因慈善目的而组织的展览会或者会议;
(三)为促进科技、教育、文化、体育交流,开展旅游活动或者民 间友谊而组织的展览会或者会议;
(四)国际组织或者国际团体组织代表会议;
(五)政府举办的纪念性代表大会。

第三十九条   使用ATA单证册暂时进境汽车,海关按照以下方式监管:
(一)使用ATA单证册暂时进境汽车不受国家汽车产业政策规定的整车进口指定口岸规定的限制;允许转关监管至指运地海关办理暂时进境手续;经海关同意在境内留购的暂时进境汽车,必须转关至整车进口指定口岸办理进口手续。
(二)二手(旧)汽车、右舵车禁止进口。对经审核符合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并提交国家主管部门相关证明文件的,可以办理暂时进境手续,但期满必须复运出境。

第四十条   留存的ATA单证册凭证(含随附货物清单)及其他相关单证,自海关签注之日起,按照报关单的有关规定进行存档管理,保存期限为3年。

第四十一条   ATA单证册持证人或其代理人有走私行为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海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走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一次性临时来往粤港小汽车使用ATA单证册办理海关手续的,海关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海关不接受邮运渠道货物使用ATA单证册。

第四十四条本规程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果子 发表于 2013-5-14 14:58:20

附件1

ATA单证册的审核与签注

一、进境 ATA单证册项下货物暂时进境的,海关应对ATA单证册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一)绿色封面:

1.单证册类别为ATA单证册;
2.A,B栏为持证人及持证人代表;
3. C栏货物用途为“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
4. G栏a项单证册号码及总清单续页数;
5. G栏c项单证册有效日期;
6. H栏经境外海关签注盖章;
7. I栏经出证机构签字盖章;
8. J栏经持证人签字或盖章;
9. P栏内有“中国”字样;
10.总清单续页数应与G栏a项一致;
11.总清单内容。

(二)白色进境凭证联:

1.A,B,C,G栏内容应与绿色封面相应内容一致;
2. D栏运输方式;
3. E栏货物包装情况;
4. F栏a项总清单项下进境货物项号;
5. F栏b项进境后的用途;
6. F栏d项进境地、进境申报日期、持证人或其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ATA单证册项下货物暂时进境的,海关审核ATA单证册后,按照以下流程进行签注:

(一)白色进境凭证联H栏

1. a项:对申报内容进行确认;
2. b项:签注货物复运出境的期限,自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且在ATA单证册有效期内;
3. c项:签注系统生成的海关编号;
4. d项:签注海关关别、日期、关员签名并加盖海关验讫章或“行“字章。如有需注明事项的,可在‘其他事项”栏签注。

(二)白色进境凭证联对应的进境存根联

1.第1项:签注总清单中实际进境货物的项号;
2.第2项:签注货物复运出境的期限,与进境凭证联H栏b项一致;
3.第3项:签注系统生成的海关编号,与进境凭证联H栏c项一致;
4.第4项:签注与进境凭证联内容相同的其他事项;
5.第5-7项:依次签注海关关别、地点及日期;
6.第8项:关员签名并加盖海关验讫章或“行”字章。

二、复运出境 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境货物复运出境的,海关应对照相应的进境存根联,对白色复运出境凭证联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一)将进境存根联第1项签注情况与复运出境凭证联F栏a项进行核对;
(二)申报日期应在进境存根联第2项签注的复运出境期限之内;
(三)A, B,C,G栏内容应与绿色封面相应内容一致;
(四)D栏运输方式;
(五)E栏货物包装情况;
(六)F栏a项实际复运出境货物项号及进境凭证号;
(七)如F栏b项已填写相应货物的项号,审核相关海关手续是否齐备;
(八)如F栏c项已填写相应货物的项号,告知持证人或其代理人办理相关海关手续;
(九)F栏d项所列文件;
(十)F栏e项复运出境地点、申报日期、持证人或其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境货物复运出境的,海关审核ATA单证册后,按照以下流程进行签注:

(一)白色复运出境凭证联H栏
1. a项:对申报内容进行确认;
2. b项:签注对F栏b项申报的货物所采取的措施;
3. c项:签注对F栏c项申报的货物所采取的措施;
4. d项:签注系统生成的海关编号,与进境编号相同;
5.f项:签注海关关别、日期、关员签名并加盖海关验讫章或“行”字章。如有需注明事项的,可在其他事项”栏签注。

(二)白色复运出境凭证联对应的复运出境存根联
1.第1项:签注总清单中实际复运出境货物的项号;
2.第2项:与复运出境凭证联H栏b项一致;
3.第3项:与复运出境凭证联H栏c项一致;
4.第4项:签注系统生成的海关编号,与复运出境凭证联d项一致;
5.第5-7项:依次签注海关关别、地点及日期;
6.第8项:关员签名并加盖海关验讫章或“行”字章。

三、分批复运出境 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境货物分批复运出境的,海关按以下流程操作:
(一)在系统中调阅ATA单证册电子数据,录入本次复运出境提运单数据,审核ATA单证册。审核通过的,予以电子签注和纸面签注;审核未通过的,根据不同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二)留存本次复运出境凭证联(含随附货物清单)复印件及其他相关单证,ATA单证册退还持证人或其代理人。
(三)办理最后一批货物复运出境手续时,留存复运出境凭证联(含随附货物清单)正本及其他相关单证,ATA单证册退还持证人或其代理人。

四、出境 ATA单证册项下货物暂时出境的,海关应对ATA单证册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一)绿色封面:
1 .A, B栏持证人及持证人代表;
2. G栏a项单证册号码及总清单续页数;
3. G栏c项单证册有效日期;
4. C栏,不限货物用途;
5. 1栏经出证机构签字盖章;
6. J栏经持证人签字或盖章;
7. P栏内有前往所在国/地区名称。

(二)黄色出境凭证联:
1.A,B,C,G栏内容应与绿色封面相应内容一致;
2. D栏运输方式;
3. E栏货物包装情况;
4. F栏a项出境货物项号;
5. F栏c项出境地、申报日期、持证人或其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ATA单证册项下货物暂时出境的,海关经审核ATA单证册后,按照以下流程进行签注:

(一)绿色封面H栏
1. a项:如果海关对总清单中某些货物进行了加封,则应将相应的项号填写在a项内,并在封面背页总清单中所申报相应项号货物第7栏注明施封号,如无施封号,则注明已加封字样;
2.b项:根据对货物的实际查验情况勾选“已验”或“未验”;
3. c项:签注系统生成的海关编号;
4. d项:签注海关关别、日期、关员签名并加盖海关验讫章或“行“字章。

(二)黄色出境凭证联H栏
1. a项:对申报内容进行确认;
2. b项:签注货物复运进境的期限,自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且在ATA单证册有效期内;
3. d项:签注系统生成的海关编号,与封面H栏c项一致,签注海关关别、日期、关员签名并加盖海关验讫章或“行”字章。如有需注明事项的,可在“其他事项”栏签注。

(三)黄色出境凭证联对应的出境存根联
1.第1项:签注总清单中实际出境货物的项号;
2.第2项:签注货物复运进境的期限,与出境凭证联H栏b项一致;
3.第3项:签注系统生成的海关编号,与出境凭证联H栏d项一致;
4.第4-6项:依次签注海关关别、地点及日期;
5.第7项:关员签名并加盖海关验讫章或“行”字章。

五、复运进境

ATA单证册项下暂时出境货物复运进境的,海关应对照相应的出境存根联,对黄色复运进境凭证联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一)将出境存根联第1项签注情况与复运进境凭证联F栏a项进行核对;
(二)申报日期应在出境存根联第2项签注的复运进境期限之内;
(三)A, B,C,G栏内容应与绿色封面相应内容一致;
(四)D栏运输方式;
(五)E栏货物包装情况;
(六)F栏a项实际复运进境货物项号及出境凭证号;
(七)如F栏b项已填写相应货物的项号,审核相关海关手续是否齐备;
(八)如F栏c项已填写相应货物的项号,告知持证人或其代理人办理相关海关手续;
(九)F栏d项复运进境地、申报日期、持证人或其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ATA单证册项下暂时出境货物复运进境的,海关审核ATA单证册后,按照以下流程进行签注:
(一)黄色复运进境凭证联H栏
1. a项:对申报内容进行确认;
2. c项:签注系统生成的海关编号,与出境编号相同,签注海关关别、日期、关员签名并加盖海关验讫章或“行”字章。如有需注明事项的,可在“其他事项”栏签注。

(二)黄色复运进境凭证联对应的复运进境存根联
1.第1项:签注总清单中实际复运进境货物的项号;
2.第2项:签注系统生成的海关编号,与复运进境凭证联H栏c项一致;
3.第3-5项:依次签注海关关别、地点及日期;
4.第6项:关员签名并加盖海关验讫章或“行”字章。

六、分批复运进境 ATA单证册项下暂时出境货物分批复运进境的,海关按以下流程操作:
(一)在系统中调阅ATA单证册电子数据,录入本次复运进境提运单数据,审核ATA单证册。审核通过的,对本次复运进境部分予以电子签注和纸面签注;审核未通过的,根据不同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二)留存复运进境凭证联(含随附货物清单)复印件及其他相关单证,ATA单证册退还持证人或其代理人。
(三)办理最后一批货物复运进境手续时,留存复运进境凭证联(含随附货物清单)正本及其他相关单证,ATA单证册退还持证人或其代理人。

七、过境、转运进境 ATA单证册项下过境、转运货物进境的,海关应对ATA 单证册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一)绿色封面:
1.单证册类别为ATA单证册;
2.A,B栏为持证人及持证人代表;
3. G栏a项单证册号码及总清单续页数;
4.申报日期在G栏c项单证册有效期之内;
5. H栏经境外海关签注盖章;
6. 1栏经出证机构签字盖章;
7. J栏经持证人签字或盖章;
8. P栏内有“中国”字样;
9.总清单续页数应与G栏a项一致;
10.总清单内容。

(二)蓝色过境凭证联:
1.A,B,G栏内容应与绿色封面相应内容一致;
2. D栏运输方式;
3. E栏货物包装情况;
4. F栏a项过境(转运)出境地口岸和实际过境(转运)进境货物项号;
5. F栏c项过境(转运)进境地、申报日期、持证人或其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ATA单证册项下过境、转运货物进境的,海关审核ATA单证册后,按照以下流程进行签注:
(一)蓝色过境凭证联H栏
1. a项:签注过境、转运出境地海关关别;
2. b项:签注过境、转运出境期限;
3. c项:签注系统生成的海关编号;
4. d项:签注海关封志号码(如有);
5. e项:签注过境(转运)出境地海关关别、过境(转运)进境地海关关别、日期、关员签名并加盖海关验讫章或“行”字章

(二)蓝色过境凭证联对应的过境存根联进境部分
1.第1项:第1行签注总清单中实际进境货物的项号,第2行签注过境、转运出境地海关关别;
2.第2项:签注货物过境、转运出境期限,与过境凭证联H栏b项一致;
3.第3项:签注系统生成的海关编号,与过境凭证联H栏c项一致;
4.第4-6项:依次签注海关关别、地点及日期;
5.第7项:关员签名并加盖海关验讫章或“行”字章。

八、过境、转运出境 ATA单证册项下过境、转运货物出境的,海关应对ATA单证册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一)蓝色过境存根联进境部分:
1.第1项出境地海关名称与实际相符;
2.申报日期应在第2项签注的有效期之内。

(二)蓝色过境凭证联:
1. A,B,G栏内容应与绿色封面相应内容一致;
2. D栏运输方式;
3. E栏货物包装情况;
4. F栏a项过境(转运)出境地口岸和实际过境(转运)进境货物项号;
5. F栏c项过境(转运)出境地、申报日期、持证人或其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ATA单证册项下过境、转运货物出境的,海关经审核ATA单证册后,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签注:
(一)蓝色过境凭证联H栏。
1. f项:对申报内容进行确认;
2. g项:签注海关关别、日期、关员签名并加盖海关验讫章或“行”字章。如有需注明事项的,可在“其他事项”栏签注。

(二)蓝色过境凭证联对应的过境存根联出境部分。
1.第1项:对申报内容进行确认;
2.第2项:签注需要注明的事项;
3.第3-6项:依次签注海关关别、日期、关员签名并加盖海关验讫章或“行”字章。

九、进口 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境货物全部留在境内的,主管地海关按以下流程操作:
(一)审核进口报关单(“备注栏”中应注明:ATA单证册号:YIXX)与ATA单证册相关内容是否一致,在系统中调阅ATA单证册电子数据,审核ATA单证册。审核通过的,予以电子签注(在“备注栏”录入税款金额)和纸面签注(在相应栏填写报关单号);审核未通过的,根据不同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二)留存复运出境凭证联(含随附货物清单)正本、进口报关单及其他相关单证,ATA单证册退还持证人或其代理人。
(三)将凭证联(含随附货物清单)复印件、进口报关单复印件寄往ATA核销中心。

十、部分进口部分复运出境
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境货物部分进口部分复运出境的海关按以下流程操作:
(一)复运出境手续按“三、分批复运出境”办理。
(二)进口手续按“九、进口”办理。

十一、出口
ATA单证册项下暂时出境货物全部留在境外的,原出境地海关办理正式出口手续后,按以下流程操作:
(一)审核出口报关单(“备注栏”中应注明:ATA单证册号:XXX)与ATA单证册相关内容是否一致,在系统中调阅ATA单证册电子数据,审核ATA单证册。审核通过的,予以电子签注(在“备注栏”录入税款金额)和纸面签注(在相应栏填写报关单号);审核未通过的,根据不同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二)留存复运进境凭证联(含随附货物清单)正本、出口报关单及其他相关单证,ATA单证册退还持证人或其代理人。
(三)将凭证联(含随附货物清单)复印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寄往ATA核销中心。


十二、部分出口部分复运进境
ATA单证册项下暂时出境货物部分出口部分复运进境的海关按以下流程操作:
(一)复运进境手续按“六、分批复运进境”办理。
(二)出口手续按“十一、出口”办理。

十三、延期
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经批准予以延期的,海关按以下流程操作:
(一)在系统“单证册延期”模块中将《延期决定书》编号录入“延续补签原因”栏内,修改海关结案有效期。
(二)在ATA单证册的存根联“其他事项”栏进行延期批注,签字并加盖验讫章。
(三)留存延期相关单证,将ATA单证册退还持证人或其代理人。
(四)将签注延期的存根联复印件寄往ATA核销中心。

十四、续签
ATA单证册超出有效期需要续签的,原进境、出境地直属海关对持证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原ATA单证册、原出证机构续签的ATA单证册、《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申请书》、原进境或者出境凭证联进行审核确认,并按以下流程操作:
(一)将原ATA单证册与续签的ATA单证册内容进行核对,续签的ATA单证册除签发日期、有效期、单证册号(中国国际商会续签编号规则为“原单证册号/E;境外商会续签的通常使用新的编号,并在绿色封面上注明XX单证册替代XX单证册)外,其他项目均应与原ATA单证册一致。

(二)审核通过的境外商会续签的ATA单证册应在原 ATA单证册复出境凭证联、存根联进行相关签注,在“其他事项”栏内注明续签单证册号,留存凭证联(含随附货物清单)正本及其他相关单证,根据原ATA单证册进境相关内容在续签ATA单证册的进境凭证联、存根联进行相应签注,在“其他事项”栏内注明原ATA单证册号,留存凭证联(含随附货物清单)正本及其他相关单证。审核通过的中国国际商会续签的ATA单证册应在原ATA单证册复进境凭证联、存根联进行相关签注,在“其他事项”栏内注明续签ATA单证册号,留存凭证联(含随附货物清单)正本及其他相关单证,根据原ATA单证册出境相关内容在续 签ATA单证册的出境凭证联、存根联进行相应签注,在“其他事项”栏内注明原ATA单证册号,留存凭证联(含随附货物清单)正本及其他相关单证,在绿色封面上签字盖章,续签ATA单证册生效。审核未通过的,根据不同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三)在系统“单证册续签”模块中进行相关操作,将续签原因录入“延续补签原因”栏内。续签的ATA单证册号录入“备注”栏内。

(四)将原ATA单证册、续签的ATA单证册退还持证人或其代理人,续签的ATA单证册凭证联复印件寄往ATA核销中心。

十五、补签
ATA单证册发生损毁坏、灭失等情况,原进境、出境地直属海关对持证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原出证机构补发的ATA单证册、证明文件和原进境或者出境凭证联进行审核确认,并按以下流程操作:
(一)将补发的ATA单证册与海关留存的原ATA单证册凭证联进行核对,除签发日期、单证册号(中国国际商会补发的编号规则为“原单证册号/R")外,其他项目均应与原ATA单证册一致。
(二)将原ATA单证册凭证联上相关内容在补发的ATA单证册存根联和凭证联上进行相应签注。对中国国际商会补签的ATA单证册在绿色封面上签字盖章,补签的ATA单证册生效。
(三)在系统“单证册补签”模块中进行相关操作,将补签原因录入“延续补签原因”栏内。补签的ATA单证册号录入“备注”栏内。 (四)留存补签ATA单证册凭证联(含随附货物清单)正本,ATA单证册退还持证人或其代理人,将补签的ATA单证册凭证联复印件寄往ATA核销中心。

















































果子 发表于 2013-5-14 14:58:56

附件2

行政许可文书编号规则

1.《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申请批准决定书》“暂准延”+延期次数(大写数字)+4位关区代码+4位年月+5位流水号
2.《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申请不予批准决定书》“不予暂延,'+4位关区代码+4位年月+5位流水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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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监管操作规程(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