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欣! 发表于 2013-3-8 13:48:41

有关报关的问题,求解

A公司委托报关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某海关申报进口三台缝合机,但是经查验A公司实际进口六台缝合机,于是海关立案调查。得知A公司收到外商寄来六台缝合机发票,装箱单及外商发来的3台缝合机发票的电子邮件,后委托报关公司办理报关,A公司的业务员在向报关公司移交报关单据时未仔细核实,只将3台缝合机发票的电子邮件,六台缝合机的装箱单及到货通知提供给报关公司驻厂客服,而报关公司驻厂客服认为报关是无需装箱单,然后只将其他的单据移交公司的报关员,报关员收到单据向货运公司调取6台缝合机的随货发票及记录的编码,发票号码和运单后,也未核实资料内容,就直接以三台缝合机的数量想海关办理申报手续,致使申报内容以实际不符,想知道这次事件的法律责任是如何划分的,报关公司该承担什么责任。

果子 发表于 2013-3-11 10:31:45

您自己先查看海关行政处罚条例,然后自己试析一下,别人才好回答你。

小欣! 发表于 2013-3-11 14:14:16

果子 发表于 2013-3-11 10:3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您自己先查看海关行政处罚条例,然后自己试析一下,别人才好回答你。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三章第十五条:进出口货物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起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1、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给予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1万以下罚款。2、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给予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3万以下处罚。3、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4、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处漏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第十七条: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工作疏忽致使发生本实施条例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对报关企业处货物价值10%以下罚款。暂停6个月以内从事报关业务或者执业,情节严重的,可撤销报关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
从以上可知海关可向报关企业处以缝合机价值的10%一下的罚款,暂停其6个月的报关业务或者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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