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子 发表于 2013-1-6 09:42:30

进出口税则商品归类在“工业用”的界定,如何确定是否为工业用

在现行税则中本国所列子目商品税目列名为“工业用”涉及到许多章节(第70章、73章、74章、75章、76章、78章、79章)税号的商品,归入此类税号的商品是有范围限制的,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子目注释》的解释规定为:上述各章税号所称“工业用”系指直接用于工业,农业等生产行业,属于生产设备,器具的一部分。在归类时对于归入上述“工业用”税号的商品,其前提是首先应符合对应章的税目条文和注释所规定的范围,其次对于符合该范围的商品且必须属于是直接用在工业、农业生产设备、器具的一部分。例如:工业和农业传送物品机器上用的“钢铁传送带(归入税号7326.9010”;印刷或粮食加工设备专用的“铜制筛布(归入税号7414.2010)”,但如果与其他材料装配而制成为固定形状的筛网产品,则应按具体的机器设备零件进行归类。因此按材料属性归类的上述“工业用”产品,应表现为一定的通用性,不具有典型的零部件的专门结构特征,归入这些税号的产品范围一般较窄,需注意准确把握,应防止把属于某些机器设备上专用的零部件归入上述“工业用”的税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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