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子 发表于 2012-12-24 11:04:20

滞报金的减免

(一) 可向海关申请滞报金减免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有以下情形的减免滞报金:
1. 政府主管部门有关贸易管理规定变更,要求收货人补充办理有关手续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延迟签发许可证件,导致进口货物产生滞报的;
2. 产生滞报的进口货物属于政府间或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捐赠用于救灾、社会公益福利等方面的进口物资或其他特殊货物的
3. 因不可抗力导致收货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从而产生滞报的;
4. 因海关及相关执法部门工作原因致使收货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从而产生滞报的;
5. 其他特殊情况经海关批准的。
(二)海关不予征收滞报金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有以下情形的不征收滞报金:
1. 收货人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被依法变卖处理,余款按《海关法》第三十条规定上缴国库的;
2. 进口货物收货人在申报期限内,根据《海关法》有关规定向海关提供担保,并在担保期限内办理有关进口手续的;
3. 进口货物收货人申报并经海关依法审核,必须撤销原电子数据报关单重新申报,因删单重报产生滞报的;
4. 进口货物经海关批准直接退运的;
5. 进口货物应征收滞报金金额不满人民币50元的。

(三)申请减免滞报金的作业流程
1. 减免滞报金的申请
(1)申请减免滞报金的期限。
进口货物收货人申请减免滞报金的,应当自收到海关滞报金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申报地海关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加盖公章。
(2)申请减免滞报金所需文件。
进口货物收货人按同一合同、同一地报关进口的一批滞报货物以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公章)向海关提出申请,同时提供政府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并保证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2. 获取海关审批。
现场海关负责受理减免滞报金的申请,核实情况并提出初步意见;直属海关及海关总署按照各自的审批权限负责审批。
经海关审核批准免予征收滞报金的,由现场关员凭有关批复在系统中予以核注;如经海关审核仍需征收部分或者全部滞报金的,海关向收货人出具财政部统一印(监)制的票据,收货人持票据到海关指定的部门或者开户银行缴款,海关凭指定部门或者银行加盖收讫章的票据予以核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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